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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上海事业编制落户要求
释义
    1、持《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
    2、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
    3、持证期间依法在上海市缴纳所得税。
    4、在上海市被聘任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及工种对应。
    5、无违反国家及上海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根据规定上海国企解决户口标准如下:
    一、外地人考入上海公务员、事业编制、国企等且满足用人单位落户条件的可直接落户。
    二、创业人才、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风险投资管理运营人才、企业高级管理和科技技能人才、企业家五类人满足相关要求可直接拿到上海户口。
    1、创业人才获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创业投资机构首轮创业投资额大于1000万元(含1000万元)或累计获得创业投资额大于2000万元(含2000万元),且在上海本市企业中持股比例不低于10%并连续工作满2年。
    2、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在本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中连续从事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满2年,且最近3年累计实现技术交易额大于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技术合同第一完成人。
    3、风险投资管理运营人才本市创业投资机构的合伙人或副总裁及以上的高级管理人才且已完成在上海投资累计达3000万元。
    4、企业高级管理和科技技能人才最近4年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保的基数等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且缴纳个人所得税累计达到100万元。
    5、企业家①运营本市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担任董事长或总经理)或持股大于10%(含10%)的创始人。②企业连续3年每年营业收入利润率大于10%,且上年度应纳税额大于1000万元(含1000万元)、或科技企业连续3年每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大于10%,且上年度应纳税额大于1000万元(含1000万元)或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资本市场挂牌上市。③企业的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不属于国家和本市规定的限制类、淘汰类目录。④企业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处罚记录,无不良诚信记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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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0:2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