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应该怎样认定为孤儿 |
释义 | 可被认定为事实孤儿的儿童分为以下四大大类:一是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养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独立生活的孤儿,以及年满18周岁,但仍在一般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一般本科高校就读和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孤儿;二是父母一方患精神性疾病、正在服刑、被强制戒毒、二级以上重残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另一方失踪、弃养或患精神性疾病、正在服刑、被强制戒毒、二级以上重残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中,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三是父母失踪或者弃养两年以上,查找联系不到父母信息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四是未满18周岁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未成年人。 法律依据: 《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 第四条 加强监护指导,对父母因精神残疾等原因严重损害儿童身心健康或致使儿童处于危困状态的,应当及时进行监护干预。 加强兜底监护,对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或者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的儿童,应当由民政部门依法长期监护。 加强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建设,依法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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