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规定的"降级"处分是指降低级别工资。若本人级别工资为最低等级的,则不实施降级处分,可按降低一个职务工资档次处理;若职务工资档次亦为最低档次的,可给予"记大过"处分。 降级和撤职处分是不一样的,降级处分低于撤职处分,而撤职处分是仅次于开除的处分形式。降级是指降低公务员级别的纪律处分,这里要区分一个误区,级别并不等于职务,平常所说的什么级别的公务员:如科级公务员实际上是个有误的概念,准确的应该是担任科级职务的公务员,公务员级别虽然对应相应的职务,但同一职务并不是对应单一级别的,例如副科二十三级、副科二十二级,降级处分从二十二降到二十三,但职务同样是副科,如果是处于该职务的最低级别也是要相应的降一个级别的差额的。撤职处分是撤销公务员所担任职务的纪律处分,撤职处分撤销的是职务,但是因为级别对应职务,因此级别也会相应降低,可以说撤职是包含了降级的。被撤职的人在处分期内是不能正常晋升工资档次、级别的,并且处分期当年考核是不合格的,之后是不考核,自然也不能晋升,职务当然也一样。只有处分期结束后才能继续考核,其后的职务晋升不受原处分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