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新三板如何协议转让 |
释义 | 一、委托种类 股份报价转让的委托分为报价委托和成交确认委托两类。报价委托和成交确认委托当日有效,均可撤销,但成交确认委托一经报价系统确认成交的,则不得撤销或变更。 1.报价委托:报价委托是买卖的意向性委托,其目的是通过报价系统寻找买卖的对象,达成转让协议。报价委托中至少注明股份名称和代码、账户、买卖类别、价格、数量、联系方式等内容。投资者也可不通过报价系统寻找买卖对手,而通过其他途径寻找买卖对手,达成转让协议。 2.成交确认委托:成交确认委托是指买卖双方达成转让协议后,向报价系统提交的买卖确定性委托。成交确认委托中至少注明成交约定号、股份名称和代码、账户、买卖类别、价格、数量、拟成交对手方席位号等内容。 二、申报的时间 报价券商接受投资者委托的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报价系统接受申报的时间为上午9:15至11:30,下午1:00至3:00。 三、申报的类型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接受意向申报、定价申报和成交确认申报。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意向申报不具备成交功能,只向市场发布。 2.定价申报报送时,无须填写约定号,主机系统接受后自动分配约定号。 3.成效确认申报报送时,必须填写约定号。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收到拟与定价申报成交的成交确认申报后,如系统中无对应的定价申报,该成交确认申报以撤单处理。 四、协议转让成交确认时间 1.每个转让日的9:30至11:30、13:00至15:00为协议转让的成交确认时间。 2.9:15—9:30,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仅接受申报,但不对申报进行匹配成效。 五、成交方式 1.点击成交:成交确认申报与指定定价申报的成交。 成交原则: (1)投资者拟与定价申报成交的,可委托主办券商进行成交确认申报。 (2)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按照“时间优先”原则,将成交确认申报和与该成交确认申报证券代码、申报价格相同,买卖方向相反及成交约定号一致的定价申报进行确认成交。 (3)定价申报之间在15:00之前不能成交。 注意:成交确认申报与定价申报可以部分成交 (1)成交确认申报股票数量小于定价申报的,以成交确认的股票数量为成交的股票数量。 (2)成交确认申报股票数量大于定价申报的,以定价申报的股票数量为成交的股票数量。 (3)定价申报未成交部分继续有效。 (4)成交确认申报未成交部分以撤单处理。 2.互报成交:成交确认申报与成交确认申报之间的成交。 成交原则: (1)买卖双方达成转让协议后,各自委托主办券商进行成交确认申报,通过全国股份转让确认成交。 (2)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证券代码、申报价格和申报数量相同,买卖方向相反,指定对手交易单元、证券账户号码相符及成交约定号一致的成交确认申报进行确认成效。 3.定价申报收盘匹配成交:收盘前,系统对未成交的定价申报进行自动匹配,买卖股票相同、价格相同、方向相反的定价申报可以匹配成交。 成交原则: (1)每个转让日15:00,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按照时间优先原则,将证券代码、申报价格相同,买卖方向相反且尚未成交的定价申报进行匹配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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