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居住证的签注是指居住证持有人需要在居住期每满一年到期之前一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的一种手续。 法律依据: 《泸州市居住证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公安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和便民原则,也可以委托公安派出所进行签发和制作,每年签注1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持有人和代办人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居住证以及居住地住址或者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符合规定的,当场受理登记,在签注信息页打印相关信息,并加盖县级公安机关居住证专用章,该居住证自签注之日起1年内继续有效,居住年限和连续居住时间(天)累计计算。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