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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企业经营战略应该包括哪些内容?
释义
    企业经营战略的内容具体如下:1、战略思想,即指导经营战略制定和实施的基本思想,是企业领导者和职工群众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各种重大关系和重大问题的认识和态度的总和,对企业经营者和职工群众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起着统率作用、灵魂作用和导向作用。2、战略目标,是指企业以战略思想为指导,根据主客观条件的分析,在战略期内要达到的总水平,是经营战略的实质性内容,是构成战略的核心,正确的战略目标是评价和选择经营战略方案的基本依据。3、战略重点,是指那些对于实现战略目标具有关键性作用而又具有发展优势或自身需要加强的方面,是企业资金、劳动和技术投入的重点,是决策人员实行战略指导的重点。4、战略方针,是指企业为贯彻战略思想和思想战略目标、战略重点,所确定的生产经营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指导规范和行动方略,起着指导作用、指针作用和准则作用,包括综合性方针和单项性方针;目的性方针和手段性方针。5、战略阶段,是根据战略目标的要求,在规定的战略期内,所划分的若干阶段。6、战略对策,又称经营策略,是指为实行战略目标而采取的重要措施和重要手段,具有阶段性、方针性、具体性、多重性的特点。
    企业的经营性质有哪些
    企业的经营性质有以下几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私人企业的经营权是什么意思
    (1)经营自主权是指企业享有的权利。(2)经营自主权是依法享有的权利。这里所说的依法既包括法律的规定,也包括行政法规的规定,如《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私营企业的权利都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私营企业行使经营自主权也要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行使,不能非法使用或者滥用其经营自主权。(3)经营自主权不容侵犯。经营自主权是私营企业依法享有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对其经营自主权非法干涉,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4)经营自主权的核心是私营企业独立自主决定其经营事务的权利。
    企业经营范围变更
    如果是内资企业,只需要直接去工商局提供变更登记文件即可。需要提交的资料: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3、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4、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经营范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6、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程序:1、公司备齐文件后,由公司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凭有关代理证明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机关受理后发给《企业登记受理通知书》;2、领照人凭《登记受理通知书》及身份证到登记机关缴交登记费,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领取《登记驳回通知书》.
    燃气经营企业在经营中应注意什么
    燃气经营者应注意不得有下列行为:1、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2、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3、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4、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5、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6、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7、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8、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9、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风险提示: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应当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并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
    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才能经营的有哪些企业
    我国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等,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风险提示:生产经营食品的企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该内容由 唐凤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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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23:3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