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南京住房补贴申请,不同人员有不同条件: 一、外来务工人员 具体条件为:在南京市鼓楼区、栖霞区、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雨花台区已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用人单位从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可以申请领取租赁补贴。 申请领取租赁补贴,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工作和收入稳定,劳动(聘用)合同规范、完备; 2、持有合法有效的《江苏省居住证》,在本市连续缴存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3年及以上;或者符合本市积分落户基本条件; 3、收入符合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标准; 4、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住房。 二、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具体条件为: 1、户籍在本市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且满5年; 2、符合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标准。 三、高校毕业生。 具体条件为: 1、全日制普通高校(含海外留学人员)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在全日制技工院校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生; 2、毕业2年内在我市纳税的各类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就业且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在宁自主创业,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3、具有南京市户籍且住房困难或者非本市户籍在宁无自有住房,且租房居住的。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就业环境,扩大就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 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的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