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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外资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提交哪些材料?
释义
    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外资保险公司向中国保监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设立申请书;
    (二)上一年度末和最近季度末经审计的偿付能力状况报告;
    (三)拟设机构3年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
    (四)拟设机构筹建负责人的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
    一、司法鉴定的相关事项
    申请登记:
    第十三条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鉴定机构负责人、资金数额、仪器设备和实验室、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等。
    第十四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
    (二)有不少于二十万至一百万元人民币的资金;
    (三)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四)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
    (五)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六)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司法鉴定人。
    第十五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
    (二)证明申请者身份的相关文件;
    (三)住所证明和资金证明;
    (四)相关的行业资格、资质证明;
    (五)仪器、设备说明及所有权凭证;
    (六)检测实验室相关资料;
    (七)司法鉴定人申请执业的相关材料;
    (八)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材料;
    (九)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负责。
    第十六条申请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除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司法鉴定机构章程,按照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司法行政机关报核其机构名称。
    第十七条司法鉴定机构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后,方可依法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除应当经拟设分支机构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外,还应当报经司法鉴定机构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意。
    第十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参加司法鉴定执业责任保险或者建立执业风险金制度。
    审核登记:
    第十九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鉴定机构负责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公职处分的;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司法行政机关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当出具受理决定书,并按照法定的时限和程序完成审核工作。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对申请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必需的仪器、设备和检测实验室进行评审,评审的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
    第二十一条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司法鉴定许可证》是司法鉴定机构的执业凭证,司法鉴定机构必须持有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准予登记的决定及《司法鉴定许可证》,方可依法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司法鉴定许可证》由司法部统一监制,分为正本和副本。《司法鉴定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限为五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
    《司法鉴定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机构名称;
    (二)机构住所;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鉴定机构负责人姓名;
    (四)资金数额;
    (五)业务范围;
    (六)使用期限;
    (七)颁证机关和颁证时间;
    (八)证书号码。
    第二十三条司法鉴定资源不足的地区,司法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招标的方式审核登记司法鉴定机构。招标的具体程序、时限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二、外资企业设立的申请书包括的内容
    1、外国投资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注册地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国籍、职务;
    2、拟设立外资企业的名称、住所;
    3、经营范围、产品品种和生产规模;
    4、拟设立外资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资金来源、出资方式和期限;
    5、拟设立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和机构、法定代表人;
    6、采用的主要生产设备及其新旧程度、生产技术、工艺水平及其来源;
    7、产品的销售方向、地区和销售渠道、方式;
    8、外汇资金的收支安排;
    9、有关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职工的招用、培训、工资、福利、保险、劳动保护等事项的安排;
    10、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程度和解决措施;
    11、场地选择和用地面积;
    12、基本建设和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能源、原材料及其解决办法;
    13、项目实施的进度计划;
    14、拟设立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
    三、设立商业银行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商业银行法》
    第十四条设立商业银行,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商业银行的名称、所在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五条设立商业银行的申请经审查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申请人应当填写正式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章程草案;
    (二)拟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三)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四)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份;
    (五)持有注册资本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
    (六)经营方针和计划;
    (七)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资料;
    (八)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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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1 6:2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