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筹建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的资料:(一)筹建报告;(二)拟设公司的章程;(三)拟设公司的出资人及其出资额;(四)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五)对拟任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的授权书;(六)拟设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和任职资格证明;(七)拟设公司未来3年的经营规划和分保方案;(八)拟在中国境内开办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及责任准备金的计算说明书;(九)拟设公司的营业场所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资料;(十)设立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的,其总公司对该分公司承担税务、债务的责任担保书;(十一)设立合资保险公司的,其合资经营合同;(十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提供的其他文件。风险提示:设立外资公司的申请人应当自接到正式申请表之日起1年内完成筹建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完成筹建工作,有正当理由的,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