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外资保险公司的设立形式、外资比例由中国保监会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第六条 设立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外资保险公司和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外资保险公司,其设立形式、外资比例由中国保监会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条 外国保险公司与中国的公司、企业合资在中国境内设立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合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寿险公司),其中外资比例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1%。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外国保险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合资寿险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