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外资保险公司的保证金可以动用的情形 |
释义 | 外资保险公司的保证金可以动用的情形 保证金在外资保险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时可以动用,除此之外不得动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外资保险公司成立后,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总额的20%提取保证金,存入中国保监会指定的银行;保证金除外资保险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 外资保险公司的清算怎么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外资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后解散。外资保险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外资保险公司,除分立、合并外,不得解散。 第二十七条外资保险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中国保监会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依法撤销,由中国保监会依法及时组织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十八条外资保险公司因解散、依法被撤销而清算的,应当自清算组成立之日起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公告内容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核准。 第二十九条外资保险公司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中国保监会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外资保险公司被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织中国保监会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三十条外资保险公司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的,未清偿债务前,不得将其财产转移至中国境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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