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聚众淫乱罪的认定主要为: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2、聚众的“众”应至少是三人以上(包含三人),但并非特指三人以上的犯罪人员。3、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在主体和主观方面上,行为人需年满十六周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要求。同时本罪追究的是首要分子和多次参加者,即召集、唆使、首倡聚众淫乱活动的人,或参加3次以上的人。是否构成犯罪,重点在于法益是否受到侵害。 行为人的某种行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在理论上除了要求具备主体、主观、客观方面等构成要件之外,最重要的就是客体要件,也就是该种罪名所要保护的法益是否受到了侵害。比如说,故意伤害罪所保护的法益,就是自然人的身体权。被害人的身体权没有受到侵害,或没有危及到身体权,就不构成本罪,至少不是犯罪既遂。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一条关于本罪的规定,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聚众,是指纠集众人,是指由首要分子故意发动、纠集特定或不特定多数人于一定时间聚集于同一地点。聚众的“众”,应至少是三人以上(包含三人)。多人混合发生性行为,可以界定为淫乱行为。但多人淫乱并不等于聚众淫乱活动,两者还是有区别的。区别就在于看他(她)的行为是否具有纠集性、聚众性,主观上是不是想扰乱社会秩序。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中华人民个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规定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是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从重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