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借钱给他人的自己是属于贷款方,也就是常说的债权人,借款方是属于债务人。 债权人免除债务,指债权人放弃自己的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及其他债的关系。关于免除的性质有不同的学说,一种学说认为,免除是契约。理由是: 1、债的关系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特定的法律关系,不能仅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成立。 2、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是一种恩惠,而恩惠不能滥施于人。 3、债权人免除债务可能有其他动机和目的,为防止债权人滥用免除权损害债务人利益,免除应经债务人同意。 另一种学说认为,免除是债权人抛弃债权的单方行为。理由是: 1、免除使债务人享受利益,因此没有必要征得同意。 2、如果免除一定要债务人同意,债务人不同意的,等于限制了债权对权利的处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 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__第五百六十一条 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