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探视权执行之障碍有如下情形: 1、探视权内容不明确。实践中表现为两个相矛盾的方面:其一,执行内容的规定不明确,缺少刚性。司法实践中,法院每年受理的申请探视权执行案件不少,但顺利执行的几乎没有。执行法官一般认为,其问题结症就是三难:探视时间确定难;探视权地点确定难;探视权执行难。 可见,由于探望权的权利行使范围、权利实现方式、权利行使时间的长短及地点选择等问题没有可供操作的具体标准,造成法官不但在判决时面临着自由裁量与解释等两个问题,而且在执行时仍会遇到这两个棘手问题,况且在执行时尺度更难以把握。其二,执行的变更缺乏原则规定,缺少柔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