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现实生活中,买方可采取何种措施,避免卖方 “一房二卖”? |
释义 | 现实生活中,买方可采取何种措施,避免卖方 “一房二卖”?二手房买卖中办理网签备案可以有效预防“一房二签”,但如因客观原因无法及时办理网签,买方可以通过预告登记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可以根据约定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表明自己是这套房子的“未来主人”。 这样的话,即使卖方将房屋另行卖给他人,买方依然可以取得房屋所有权。 第一个案例是况某与王某、倪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9年3月17日况某为购买王某、倪某(二人系夫妻)的房屋向倪某支付定金5万元,并当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出售价格为325万元。2019年6月26日起,况某多次要求王某、倪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王某、倪某一直未予回应。2019年7月4日,王某、倪某就涉案房屋为案外人段某晓设定了抵押权。之后,况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定金5万元,并赔偿因房价上涨造成的损失。经鉴定,案涉房屋的市场价值为4058900元。王某、倪某、况某一致确认房屋交易价格为330万元,况某自愿接受差价损失赔偿7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倪某系违约方,王某、倪某就涉案房屋为案外人设定了抵押权,导致涉案合同客观上无法继续履行,主观恶意明显,故判决王某、倪某、况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王某、倪某退还况某定金5万元并赔偿房屋差价损失75万元。 该案典型意义: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房屋价格上涨,卖房人恶意违约致使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履行。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并要求王某、倪某退还况某定金5万元并赔偿况某房屋差价损失75万元,有助于引导民事主体恪守契约,营造诚实信用的法治环境,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二个案例是某银行与沈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某银行与沈某签订了租期自2016年12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中未约定承租人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某银行在2017年10月26日向沈某发送关于解除租赁的通知,通知合同于2017年11月30日终止履行。随后,某银行搬离房屋,并于2017年12月29日向沈某邮寄律师函和案涉房屋的钥匙。律师函告知沈某租赁合同于2017年11月30日解除,要求沈某及时收房并安排转租、出租。沈某于2017年12月30日收到律师函和钥匙后,向某银行发出催款通知书,要求支付新一年度的房租2018年1月18日,某银行起诉要求判决确认房屋租赁合同于2017年11月30日解除。沈某于2018年1月23日收到起诉状,并于2018年5月29日反诉请求某银行支付新一年的房屋租金。 法院审理认为,合同未约定承租人可以单方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某银行于2017年10月26日向沈某发送通知要求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沈某对此回函表示不同意,故某银行单方提前解除合同的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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