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吊销餐饮经营许可证后五年不得从事,食品安全应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对此建立了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员制度,同时推动产地准出制度和企业自检制度。积极推行农产品包装和标识制度,抓好产品认证和标识管理,严格执行转基因食品、液态奶等农产品标识制度,启动无公害农产品强制性认证试点。 法律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第五十一条 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第五十二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被许可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第五十五条 被吊销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