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 重大危险源的运行情况、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 程制定和落实情况;(二) 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分级、安全评估、登记建档、备案 情况;(三) 重大危险源的监测监控情况;(四) 重大危险源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检测、检验以 及维护保养情况;(五) 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修订和演练情况。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危险化学品单位做好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登记建档、备案、监测监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核销和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