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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电子签名法》中规定,不适用电子签名法的情况有()。
释义
    下列情况是不适合电子签名的:
    (一)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
    (二)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等公用事业服务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电子签名人应当妥善保管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电子签名人知悉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已经失密或者可能已经失密时,应当及时告知有关各方,并终止使用该电子签名制作数据。
    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通俗点说,电子签名就是通过密码技术对电子文档的电子形式的签名,并非是书面签名的数字图像化,它类似于手写签名或印章,也可以说它就是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的用途是在电子版的中秋贺卡,结婚请帖, 建筑合同上签名。
    基本功能
    从电子签名的定义中,可以看出电子签名的两个基本功能:
    (1)识别签名人
    (2)表明签名人对内容的认可
    法律上在定义电子签名时充分考虑了技术中立性,关于电子签名的规定是根据签名的基本功能析取出来的,认为凡是满足签名基本功能的电子技术手段,均可认为是电子签名。由电子签名和数字签名的定义可以看出,二者是不同的:电子签名是从法律的角度提出的,是技术中立的,任何满足签名基本功能的电子技术手段,都可称为电子签名;数字签名是从技术的角度提出的,是需要使用密码技术的,主要目的是确认数据单元来源和数据单元的完整性。
    电子签名是一种泛化的概念,数字签名可认为是电子签名的一种实现方式,数字签名提供了比电子签名基本要求更高的功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三条 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
    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前款规定不适用下列文书:
    (一)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
    (二)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等公用事业服务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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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17:19: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