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安全法56条规定怎么处罚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罚20到200元的罚款。 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具体如下: 1、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规定地点是指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和施划的机动车停车场或停车泊位; 2、机动车在停车场以外的其他地点临时停车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按顺行方向靠道路右边停留,驾驶员不准离开车辆,上下人员或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车辆停稳前,不准开车门和上下人,开关车门时不准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第四十三条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第三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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