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电子送达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向受送达人送达相关的诉讼文书,但是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2.法院电子送达签收是经过受送达人的同意,即受送达人在人民法院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人民法院可采用电子送达方式进行送达法律文书的,受送达人以人民法院所发送的短信中的签名码签收确认。人民法院所发送的短信的末尾会附上法律文书网页链接,以及进入网页的签名码,这就是受送达人电子送达方式的签收方式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五条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