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固定资产残值率可以为0,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企业可以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及使用情况,确定是否预留残值。如果固定资产使用到期后,没有任何可利用价值或者变卖价值,可以选择零。企业的各类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该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减除。残值应当不低于原价的10%;需要少留或不留残值的,须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取消上述审批后,对企业新购置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在计提折旧前,其残值暂统一确定为10%。对一些固定资产凡能预见在其使用年限结束后无法变卖、或者没有变卖价值的,可不留残值。 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1)房屋、建筑物预计使用年限为20年; (2)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 (3)生产经营用的工具、器具、家具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 (4)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预计使用年限为4年; (5)电子设备预计使用年限为3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应当不低于原价的百分之十;需要少留或者不留残值的,须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