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重新立户口需要的条件: 1、根据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 2、共同居住生活在同一住址、同一成套合法固定住所内的常住人口,立为一户; 3、单身居住的,可以单立为一户。非住宅用房和违法建造的房屋,不予立户; 4、户内因发生婚姻、分家等变化需要分户,且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已经分割的,可以凭能够证明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已经分割的证明材料申报分户登记; 5、房屋所有权、使用权未分割的,不予分户。 重新立户口需要的资料: 1、申请人书面报告; 2、《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申请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 3、个人《房产证》; 4、或单位《房产证》与产权单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的证明,或房管局发出的安排本人居住且非临时租住的《房屋使用证》; 5、新家庭成员的名单; 6、属结婚的分户的,提供《结婚证》。《结婚证》遗失的提供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关系证明》; 7、属离婚的分户的,提供《离婚证》或权威有效证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