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巡回法庭的意思是什么 |
释义 | 巡回法庭是负责二审或者再审的跨行政区域的重大民商事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派出的常设审判机构,其作出的判决、裁定和决定相当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决定。巡回法庭的法官是不固定的,搭配上也没有严格的组合关系。 巡回法庭与法庭制度的区别 1、巡回法庭的法官不固定,美国的巡回法院一般设定3名巡回法官,但是特殊的领域案件(如能源纠纷案)甚至需要12名巡回法官联席审判; 2、法官不常驻法庭,巡回法院的法官流动性较强,搭配上并没有严格的组合关系,这就保证了巡回法庭对于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去倾向性; 3、与普通地方法庭相比,受地方党政制约更少,办案更加自由、独立。而且,由于没有庭长等行政特征明显的职务设置,法官独立意识、平等意识更强,法庭内务、行政工作可委托非法官人员管理行使,可以在极大程度上突出法院法官本位而非行政本位的特征; 4、在辖区内均设有审判场所;设置的目的均在于方便群众诉讼;同属法院的审判机构,以法院的名义审判案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受理巡回区内相关案件。 第一巡回法庭设在广东省深圳市,巡回区为广东、广西、海南、湖南四省区。 第二巡回法庭设在辽宁省沈阳市,巡回区为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 第三巡回法庭设在江苏省南京市,巡回区为江苏、上海、浙江、福建、江西五省市。 第四巡回法庭设在河南省郑州市,巡回区为河南、山西、湖北、安徽四省。 第五巡回法庭设在重庆市,巡回区为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五省区。 第六巡回法庭设在陕西省西安市,巡回区为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五省区。 最高人民法院本部直接受理北京、天津、河北、山东、内蒙古五省区市有关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有关规定和审判工作需要,可以增设巡回法庭,并调整巡回法庭的巡回区和案件受理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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