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可以办餐饮健康证,但乙肝病毒定量为阳性具有传染性的不可以办理。办理健康证需要检查的项目有病毒性肝炎、疟疾、伤寒、活动性肺结核、皮肤病、内外科常规、X光胸透等,完成体检后结果符合条件经卫生监督机构核实后,可以到所管辖的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办理健康证明。 法律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第七条 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十三条 卫生监督员有权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索取有关资料,经营单位不得拒绝或隐瞒。卫生监督员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有保密的责任。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应佩戴证章、出示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