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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出租车"空驶费"案宣判原告诉求被驳
释义
    来源:中国法院网
    中国法院网讯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出租汽车收取“空驶费”案,今天上午在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宣判,原告熊某要求出租公司返还多收的5元“空驶费”的诉讼请求被判驳回。
    原告熊某诉称,7月15日,熊某乘坐被告北京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所属的一辆夏利出租车。熊某下车时,向司机要了发票,司机给熊某出具的发票上有“单价,1.20”,“里程,23.9”,“金额39.00”字样。熊某支付39元钱后,发现照此计算车费应为33.88元,而被告是按照34元收的,另外又多收了5元钱。于是,熊某致电该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查询,接待人员称:“里程超出15公里后,要另收50%的空驶费”。原告认为,被告该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所收的“空驶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要求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多收的车费5元。
    被告答辩说,原告起诉被告出租公司告错对象。被告公司加收50%的空驶费,这不是被告公司规定的,是由发改委和物价局定的,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庭审时,原告不同意本案调解解决。
    原告熊某在法庭上补充陈述说,原告并不是针对被告,而是针对文件的不合理性。原告是站在普通消费者的角度上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根据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物价局的有关规定,夏利牌出租车每公里租价1.20元,基价公里为4公里,起价10元;单程行驶15公里以上部分加收50%空驶费。
    法院认为,熊某乘坐该出租公司的出租车,双方形成客运合同关系。该出租汽车公司在履行合同中履行了安全送达旅客到达目的地的义务,熊某即应履行依法支付租车费用的义务。该出租公司向熊某收取空驶费,并非该公司的自行规定,其是按照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物价局的有关规定对出租车单程行驶15公里以上部分收取50%空驶费,且该规定已在社会广为公布执行多年,并在出租车内长期进行张贴,故该出租汽车公司收取空驶费,与法有据,并无不当。熊某要求返还空驶费5元,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一、缔约过失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需要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即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过错违反依诚实信用原则负有的先合同义务,导致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虽然成立,但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条件而被确认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案例】2016年3月11日,被告李某某以向原告转包某某市某某区某某坝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为由,收取了原告张某170000元的工程保证金,并出具了收条,作为担保人被告王某也在收条上签名。原告张某进场后准备施工,工程分包人伏某以该工程已向他人转包为由予以拒绝,为此,给原告造成了施工前期的设备费和人工费损失67855元。综上事实,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由二被告返还原告保证金170000元,前期垫资费用67855元,共计237855元;由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51000元。同时,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判决】被告李某某向原告张某返还保证金及实际损失共计人民币250000元。案件受理费2816元,原告张某承担497元,被告李某某承担2319元。本案为建设施工合同中发生的缔约过失责任纠纷,应适用合同编相关规定。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一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并承担损失赔偿的弥补性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第五百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违背诚实原则的行为,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李某某不具有工程转包资格,为订立合同,向原告张某提供不真实信息,损害了原告张某在缔约过程中的信赖利益,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应赔偿原告张某因合同未能成立而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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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 23:33: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