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场地使用证明怎么开 |
释义 | 场地使用证明开具的条件办理:带上身份证和房屋编码。 场地使用权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中方将拥有的场地,作为场地使用权对合营企业进行投资,即场地使用权资本化。场地使用权与场地使用费有区别。场地使用费是指合营企业向中国政府申请使用场地而按面积和中国政府规定的使用费标准按期付给中国政府的一项费用支出。而场地使用权则是中方向合营企业的投资,从合营企业来说,是一项无形资产。要按期摊销转作费用。场地使用权的价值,一般可按场地面积,使用年限和政府规定的场地使用费标准综合计算。 场地使用权规定包括: 1、如果中方投资者未用场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则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向中国政府缴纳场地使用费;中方投资者以场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其作价金额应与取得同类场地使用权所应缴纳的场地使用费相同(而非由中外投资各方协商确定或者聘请第三者评定); 2、场地使用费标准由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并向商务部和国家土地主管部门“备案”。场地使用费在开始用地的5年内不调整;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供需情况的变化和地理环境条件的变化需要调整时,调整的间隔期应当不少于3年。场地使用权作为中国合营者出资的,在该合同期限内不得调整; 3、合营企业按照规定取得的场地使用权,其场地使用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用地时间从开始之日起按年缴纳,第一日历年用地时间超过半年的按半年计算;不足半年的免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十三条 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第二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还应当执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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