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普通公司资产重组程序 |
释义 | 公司资产重组的法律程序: (一)提出重组提议; (二)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开董事会决议,披露决议; (四)申请有关机构审批; (五)实施重组方案,并自实施完毕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编制并披露实施情况报告书。 法律依据: 《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公众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四条 公众公司召开董事会决议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应当在披露决议的同时披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法律意见书以及重组涉及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资产估值报告)。董事会还应当就召开股东大会事项作出安排并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完成相关批准程序后,应当及时实施重组方案,并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编制并披露实施情况报告书及独立财务顾问、律师的专业意见。 一、企业合并存在的主要风险 企业合并风险的产生有很多原因,一切可能使合并不能达到预期目标的不确定因素会产生合并风险。 (一)外部风险 1、政府定位不当 企业合并是一种市场行为,但是政府起到的作用也不容忽视。政府可以避免企业合并的盲目性,同时防止其垄断。但现有情况下,存在两种现象。一是大多数企业不像国有企业那样容易得到政府的扶持,也不具备一些垄断企业的资金和市场优势,同时也无法像外资那样得到重视。二是政府的不合理干预过多,包办企业合并并进行干预,有的甚至受到了政府的一手包办。此外我国经济的并不完全市场化的背景往往加剧了中小企业的合并失败的可能性。 2、法律法规不健全 政策措施不完善规范高效的企业合并,需要有健全的法律和配套的政策措施作保障。在西方市场经济的国家,有关公司兼并收购的法律很多。涉及合并的一般法律如民法,公司法,破产法等;涉及资本市场的法律有证券法股票交易法,基金法等;还有其他涉及经济方面的法律,相比之下,国内的相关法律与政策措施并不十分完善,各地制定的一些相关法规或政策缺乏一定的协调性与操作性,同时为了保障员工的利益,要求合并方收购被合并方的员工,这进一步加大了企业合并的难度,因此就不利于企业合理高效的进行合并 3、中介机构不健全 在企业合并过程中,中介服务机构作为供求信息的传导者、战略计划的制定者、交易价格的发现者为交易双方提供服务,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而作为中国特色而发展起来的企业产权交易中心,只是作为一种列示具有交易意愿的企业名称的场所,在显示供求信息、寻求交易对象等方面只能为企业提供有限的服务。这样的话就不能为企业的合并提供比较全面的信息。 (二)内部风险 1、战略风险 目前的企业合并往往带有一种盲目性,看到哪个行业的利润高,就将资金投入其中,而不考虑企业自身的因素如经营优势及经营目标,这就容易使企业偏离甚至丧失其核心能力、核心业务,分散企业的资源优势,增加了企业风险,最终使企业经营陷入困难。 2、文化及人事风险 3、财务风险 企业走合并道路之后,在财务管理上会出现不同的分歧。企业合并的财务风险是指由于合并定价、融资、支付等各项财务决策所引起的企业财务状况恶化或财务成果损失的不确定性,是合并价格与价值实现严重偏离而导致的企业财务困境和财务危机。 二、企业合并重组的一般程序 1、被合并企业进行清产核资,清理债权债务,搞好产权界定; 2、合并双方共同提出可行性报告,征求被合并企业债权银行意见并征得主要债权人同意。股份制公司必须通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形成决议; 3、就合并的有关事宜,通过召开职代会征求双方企业职工的意见; 4、合并双方就合并的形式和资产债权债务担保的处置办法及职工的安置方案等合并基本内容进行协商,达成合并意向性协议; 5、需要企业所在地地方政府提供优惠政策的,应由地方政府提出审查意见; 6、同级人民政府或授权能代表合并企业双方出资者的机构部门对合并作出决定; 7、对涉及特殊行业的合并,对大中型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上市公司的合并以及省属企业的合并,应分别由地方政府省属企业的主管部门报省经贸委会同银行财政劳动等有关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省政府审批;涉及上市公司的合并重组还应征求证券监管机构的意见;其他国有小型及国有控股小型企业合并重组的审批由各市(地州)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或授权部门审批; 8、合并协议修改完成后,由企业双方法定代表人签署合并协议; 9、按照合并协议和审批文件等实施合并,办理资产划转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有关手续; 10、由合并双方的出资者和政府有关部门进行验收,经各方认可后完成合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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