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中国民用航空法》以及《国内旅客运输条件》等法律法规规定,因天气等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的航班延误、取消,航空公司不予赔偿。航班起飞后因为天气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的航班备降、取消等,航空公司将采取补班、签转或转乘其它交通工具,帮助旅客完成后续行程。如果旅客要求中止旅行或者其他因素不能补班、签转的,一般将未成行的部分按照运价退还给旅客,法律法规上并未对这种情况有强制性补偿要求。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的领空主权和民用航空权利,保障民用航空活动安全和有秩序地进行,保护民用航空活动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陆和领水之上的空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领空享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 第三条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对全国民用航空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决定,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有关民用航空活动的规定、决定。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设立的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依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授权,监督管理各该地区的民用航空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