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世贸组织的透明度原则 |
释义 | 透明度原则是世贸组织的重要原则,它体现在世贸组织的主要协定、协议中。根据该原则,世贸组织成员需公布有效实施的、现行的贸易政策法规有: (1)海关法规。即海关对产品的分类、估价方法的规则,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征收的关税税率和其他费用; (2)进出口管理的有关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 (3)有关进出口商品征收的国内税、法规和规章; (4)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有关法规和规章; (5)有关进出口货物及其支付方面的外汇管理和对外汇管理的一般法规和规章; (6)利用外资的立法及规章制度; (7)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规和规章; (8)有关出口加工区、自由贸易区、边境贸易区、经济特区的法规和规章; (9)有关服务贸易的法规和规章; (10)有关仲裁的裁决规定; (11)成员国政府及其机构所签订的有关影响贸易政策的现行双边或多边协定、协议; (12)其他有关影响贸易行为的国内立法或行政规章。 透明度原则规定各成员应公正、合理、统一地实施上述的有关法规、条例、判决和决定。统一性要求在成员领土范围内管理贸易的有关法规不应有差别待遇,即中央政府统一颁布有关政策法规,地方政府颁布的有关上述事项的法规不应与中央政府有任何抵触。但是,中央政府授权的特别行政区、地方政府除外。公正性和合理性要求成员对法规的实施履行非歧视原则。 透明度原则还规定,鉴于对海关行政行为进行检查和纠正的必要,要求各成员应保留或尽快建立司法的或仲裁的或行政的机构和程序。这类法庭或程序独立于负责行政实施的机构之外。除进口商在所规定允许的上诉期内可向上级法庭或机构申诉外,其裁决一律由这些机构加以执行。 透明度原则对公平贸易和竞争的实现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加工贸易合同备案 (一)申请备案的条件: 1、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必须是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各类进出口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及经批准获得来料加工经营许可的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 2、加工贸易加工企业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以及由经营企业设立的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实行相对独立核算并已经办理工商营业证(执照)的工厂; 3、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必须已经在海关注册登记; 4、申请备案的加工贸易合同已经由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二)申请备案时应提交的文件: 1、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有效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1万美元以下的进口辅料除外); 2、经营企业自身有加工能力的,应当提交其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企业在《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有效期内再次备案的,可提供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 3、经营企业委托加工的,应当提供加工企业所在地县级(含)以上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给加工企业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企业在《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有效期内再次备案的,可提供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 4、国税部门备案证明(来料加工除外); 5、经营企业签订的加工贸易合同; 6、经营企业委托加工的,应当提交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 7、加工贸易进出口商品国家有限制性规定的,需提供对口主管部门的许可证件; 8、加盖企业印章的空白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9、《加工合同备案申请表》; 10、《进口料件备案申请表》; 11、《加工出口成品备案表》; 12、《单耗备案申请表》; 13、经预录入的“企业加工合同备案呈报表”; 14、产品生产工艺流程; 15、为确定单耗和损耗率所需的资料; 16、从事异地加工贸易合同备案,还应提供经营企业主管海关签注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异地加工贸易申请表》; 17、海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三)备案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 申请人向海关递交材料。海关受理后进行初审。 2、海关审核 海关根据规定审核企业的加工贸易合同和各项资料是否符合国家和海关的有关规定。 3、设立台账 经海关审核通过的合同,需到中国银行设立银行保证金台账(AA类企业的所有合同,A、B类企业一万美元以下的合同除外)。 4、核发手册 按规定已设立银行保证金台账或不需设立台账的合同,由主管海关核发加工贸易登记手册,企业凭以办理加工贸易货物的进出口手续。 (四)办理时限: 自出具《受理通知书》起五个工作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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