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妻子可以向丈夫的婚外情人索要赔偿吗 |
释义 | 妻子不可以向丈夫的婚外情人索要赔偿。第三者对于夫妻离婚不承担责任,无过错方只能向过错方请求算还赔偿,并且只有在起诉离婚时才可以请求赔偿。而且离婚必须是因为过错行为导致的。涉及到第三者的过错行为只有重婚或者与让人同居。 一、男方出轨女方起诉离婚是否可以要求赔偿 男方出轨女方起诉离婚不一定可以要求赔偿,只有对方的出轨行为构成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才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因为重婚和与他人同居属于法定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过错情形。离婚损害赔偿只有无过错方可以请求,如果双方都有法律规定的过错行为,那就都不能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二、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要求 (一)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双方必须是合法配偶 离婚损害赔偿的提出与离婚这一法律行为紧密相连,而离婚的前提则要求必须有合法婚姻的存在。合法婚姻是指达到了法定的结婚条件并且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婚姻,法定的结婚条件包括:互为异性、不存在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血缘关系、都达到了结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民族自治地方可作变通规定)、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都是单身。另外,针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1994年2月1日前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给予保护;1994年2月1日后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的,除非双方在离婚诉讼受理前补办了结婚登记,否则不视为合法配偶,不能作为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对于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双方仅是同居关系而不存在配偶关系, 因此也不能作为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对于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第三者,也不是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 (二)离婚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是过错一方。 可以行使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四种具体情形,即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据此我 们可以这样理解:只要配偶一方实施了重婚、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以及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类行为之一,那么,就认定为其有过错,因此而导致离婚 的,对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而只要基于上述原因离婚的,相对方就可视为离婚中的无过错方。将上述理解抽象化,可以得出这样的认识:关于 离婚损害赔偿关系中过错的规定是指客观的过错,即符合法条所列举的具体过错形式的过错。只要主体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过错形式,不问其实施行为的缘起,均认定该主体有过错。 (三)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是相对无过错方。 关于过错方和无过错方的规定,其实是一个相对的概念。相对于过错方而言,无过错方就是指没有实施过错行为的配偶一方。至于其是否具有通奸、嫖娼、赌博、吸毒等其他违法行为,或者有好吃懒做、不孝敬老人等不道德现象,以及对过错方过错行为的实施是否有主观上的过错(如一方因另一方情绪暴躁,体会不到家庭温暖而离家出走,与婚外异性同居的)均不影响其作为无过错一方,享有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 三、婚内出轨一般赔偿多少 婚内一方出轨的,属于在婚姻中存在过错的一方。但出轨并不是法定需要支付赔偿的情形,除非过错方还有与第三者长期稳定同居的情况;若过错方与第三者存在同居情况的,另一方可以在起诉状中要求过错方支付赔偿,法院一般予以支持。 《民法典》中规定: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当照顾无过错方权益;有其他重大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这就意味着将来婚内的出轨者,在离婚的时候将面临着少分财产,甚至净身出户的现实。 以往只在道德层面被谴责的出轨行为,《民法典》设立之后,在解除婚姻中上升到法律层面。此外,暴力、遗弃、与他人长期或短期不正当交往等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都会作为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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