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通知》提出实行渔船分级分区管理,按照渔船大小和作业区域实行差别化管理,这是我国渔船管理制度改革完善的重要举措,也是构建新的渔业资源管理基本制度的重要内容,对充分调动中央、地方和渔民三个积极性,进一步落实地方和基层组织的管理职责将产生深远影响。要切实加强渔船属地管理,渔船建造、登记和捕捞许可证申请必须在船舶所有人户籍所在地和公司注册地进行,严禁异地挂靠和异地注册公司从事国内海洋捕捞生产,严格落实好船籍港休渔和检验制度。要加强资源评估和管理力度,科学合理确定小型渔船控制指标,切实完善捕捞作业分区管理制度,严格限制跨管辖水域作业和买卖。要鼓励创新捕捞业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培育壮大基层服务和管理组织,赋予其一定管理权限,鼓励渔船公司化经营、法人化管理,采取多种措施,实现渔船管理重心下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