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水污染防治的主要法律制度是: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国家鼓励、支持水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水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法律客观: 《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七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具体包括: 1、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印染、造纸、制革、电镀、化工、冶炼、炼油、酿造、化肥、染料、农药等生产项目或排放含国家规定的一类污染物的项目和设施。 2、禁止设立剧毒物品的仓库或堆栈。 3、禁止设立污染饮用水源的工业废物和其它废物回收、加工场。 4、禁止堆放、填埋、倾倒危险废物。 5、禁止饲养猪、牛、羊等家畜。 6、禁止毁林开荒、毁林种果。 7、禁止在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采石场、粘土、砖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