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水污染防治的主要法律制度是: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国家鼓励、支持水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水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法律客观:
《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七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具体包括:
 1、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印染、造纸、制革、电镀、化工、冶炼、炼油、酿造、化肥、染料、农药等生产项目或排放含国家规定的一类污染物的项目和设施。
 2、禁止设立剧毒物品的仓库或堆栈。
 3、禁止设立污染饮用水源的工业废物和其它废物回收、加工场。
 4、禁止堆放、填埋、倾倒危险废物。
 5、禁止饲养猪、牛、羊等家畜。
 6、禁止毁林开荒、毁林种果。
 7、禁止在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采石场、粘土、砖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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