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民法典物权编第四百六十条的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本条是关于无权占有人应向权利人返还原物及其孳息,并且善意占有人享有必要费用返还请求权的规定。关于本条,主要明确了两层意思:第一,无论是善意占有人还是恶意占有人,对于权利人都负有返还原物及其孳息的义务;第二,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之后,善意占有人对于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可以要求权利人返还,而恶意占有人无此项请求权。 二、孳息的归属是怎么规定的 孳息不仅可为所有人取得,而且也可为非所有人取得。因为收益虽为所有权的一项权能,但是收益权得与所有权相分离,由非所有人享有。非所有人享有收益权时,其也就得收取孳息,而且收益权人收取孳息的权利得排斥所有人的收益权能。也就是说,一旦非所有人有权收取孳息,则所有人不能取得原物的孳息。 原物孳息的收取一般是以占有原物为前提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不占有原物就不能取得原物的孳息。但是占有原物并不就有收取原物孳息的收益权。 占有分为合法占有与非法占有。 合法占有是有权源的占有,因占有是有合法根据的,因而占有人占有标的物是合法的。合法占有依占有人的权利基础又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占有人基于债权,为履行义务的占有,例如,保管人、承租人、承运人等的占有。在这种情况下的占有,占有人虽得占有标的的物,但无权收取标的物的孳息,原物有孳息的,仍应由原物的所有人收取。另一种情况是占有人基于物权的占有,例如,承包经营人、质权人、留置权人、土地使用人等的占有。在这种情况下,占有人占有标的物是其物权的一项权能,不仅有权占有标的物,而且得收取标的物的孳息。 非法占有是没有权源的占有。未经权利人的同意也无法律直接规定的占有,都为非法占有。非法占有,根据占有人的主观过错可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 恶意占有的占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无权占有他人的标的物而仍然占有标的物,主观上是有过错的。法律不保护恶意,因而恶意占有人不能享有占有标的物的利益,恶意占有人当然也就不能享有所占有的原物的孳息的收取权。对于恶意占有人,所有人不仅得请求返还原物,而且得请求返还孳息,给所有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负赔偿责任。 三、无权占有造成占有物损害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九条规定,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