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 要约的构成要件是: 1、要约人应是具有缔约能力的特定人; 2、要约的内容须具体、确定; 3、要约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并表示要约人受其约束; 4、要约必须发给要约人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 5、要约应以明示方式发出; 6、要约必须送达于受要约人。 一、合同要约承诺的共同点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希望对方能完全接受此条件的意思表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即受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而与要约人成立合同。 1、要约简单地讲要约人拟好一份合同(要约)希望别人签约而发出合同(要约):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就受该意思拘束; (3)可以撤销,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前到达。 2、承诺简单地讲受要约人同意签约: (1)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表示同意要约,并在规定的期限到达要约人; (2)不得附条件; (3)受要约人拒绝、期满未承诺、作出实质性变更,要约失效; (4)如果承诺生效同时合同成立。 二、哪些情况下要约不生效 合同要约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希望对方能完全接受此条件的意思表示,不是法律行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受领要约的一方称为受要约人。根据《民法典》(2021.1.1生效)规定,要约原则上可以撤销,但在下列三种情况下不可撤销: (一)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或以其他形式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如要约人在要约中表示“本公司决不撤销”。 (二)要约人确认了承诺期限的。 (三)要约中虽然没有规定承诺期,但受要约人有理由相信要约不可撤销,并且为改造珍重了准备工作的。根据这一规定精神,实际中大部分要约是不可撤销的要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