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出证条件如下: 1、法律行为(如签订合同、设立遗嘱、继承遗产、收养子女、提存等)公证应符合下列条件: (1)行为人员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行为的内容和形式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社会公共利益。 2、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或文书公证,应符合下列条件: (1)该事实或文书对公证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2)该事实或文书真实无误; (3)事实或文书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 3、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公证,其签名、印鉴应当准确属实;文书的文本公证,其文本内容应当与原本完全一致。 4、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债权文书经过公证证明; (2)债权文书以给付一定货币,物品或有价证券为内容; (3)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应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 (二)符合条件的公证事项,由承办公证员草拟公证书后连同公证卷宗,报公证处主任、副主任或其指定的公证员审批出证。 (三)公证书应按司法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 1、公证证词中注明的文件是公证书的组成部分。 2、公证书不得涂改、挖补、必须修改的应加盖公证处校对章。 3、公证书应使用中文,在民族聚属或者多民族共同属任的地区,除涉外公证事项外,可使用当地民族通用的文字。 4、根据需要或当事人要求,公证书可附外文译文。 5、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证书从审批人批准之日起生效。 审批人批准日期即为出证日期。 6、公证书需要办理领事认证的,应由承办公证处送有关部门认证,并代收认证费。 遗产继承时,可以选择办理公证书,一旦办理该法律文书的申请被通过,那么在遗产继承时可能的继承人,对该遗嘱提出质疑时,可以直接将此公证书作为证据使用。对于债务类型的公证,一旦办理公证书之后,也可以在没有经过诉讼等程序,就直接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