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方志敏领导的闽浙赣根据地,早在1928年就制定了《平债法》,要求地主交出田契、借据,以“烧毁借契、缴出赃款”等方式,消灭了贫苦阶层的债务,“平债”实际是与平分土地一起展开的,成为土地革命动员农民的重要方式。我国目前没有平债法,在民法典的有关体现是债权债务的消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一)债务已经履行;(二)债务相互抵销;(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四)债权人免除债务;(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