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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危险化学品鉴定标准 -法律知识
释义
    法律分析:
    下列化学品应当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一)含有一种及以上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组分,但整体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二)未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且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三)以科学研究或者产品开发为目的,年产量或者使用量超过1吨,且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危险化学品登记包括下列内容:
    (一)分类和标签信息;
    (二)物理、化学性质;
    (三)主要用途;
    (四)危险特性;
    (五)储存、使用、运输的安全要求;
    (六)出现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
    对同一企业生产、进口的同一品种的危险化学品,不进行重复登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及时向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内容变更手续。
    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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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9:0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