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男方自愿给女方钱,能要回来吗 |
释义 | 男方自愿给女方钱一般是不能要回来的。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得知,男女双方在交往的过程中,如果男方自愿转账,而女方没有诈骗行为的,男方一般是不可以要回钱的,但是如果女方有诈骗行为的,男方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追回被骗的钱。具体如下: (一)以增进感情为目的并且没有超出日常交往范畴的财物,女方不需要返还 男方为了讨取欢心加深感情而赠与女方的财物不属于“彩礼”的范畴,如果财产金额不是特别巨大,属于日常人情交往的范围,男方的行为就是一般的财产赠予或者好意施惠。女方接受财物以后,所有权转移,该财物就是女方的个人财产,女方没有义务返还。对于消费性赠与,由于现金、实物都已经不存在了,女方更没有义务返还。在现实生活中,比较常见的情形是: ①为了追求女方,男方给予女方的财物,比如零食、微信红包、节日礼物等; ②恋爱期间,为了培养感情,男方给予女方的财物; ③男方邀请女方共同旅游而自愿付出的钱财; ④男方将工资卡、信用卡交给女方供其生活消费的钱; ⑤女方遇到困难,男方主动给予的经济帮助,比如,女方生病住院,男方支付医疗费用。 ⑥男方给予女方家庭的礼节性财物,如逢年过节时,男方送的烟酒糖茶。 (二)高档手表、金手镯、车辆、房屋等贵重物品是否返还,应当根据男方的赠与目的进行处理 恋爱期间也会出现一些大额赠与,如高档手表、钻石戒指、金手镯、汽车、房屋等,这些财产不属于日常生活消费的内容,赠与女方之后,是否可以追回,应当根据男方的赠与目的进行决定。 如果男方不是以结婚为目的,只是为了讨得女方欢心,这种赠与属于一般性财产赠与,财产一旦转移就无权追回。 如果男方是以结婚为目的,这种赠与就是“附条件的赠与”。男女双方分手了,所附条件没有成就,赠与行为没有生效,男方可以要求女方返还。 (三)在特定情形下,彩礼是应当返还的。 男女双方离婚或分手时,如果属于以下情形,彩礼应当返还: ②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③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四)自愿给钱并不是不构成诈骗的理由。关键看对方为什么给你钱,是否是在你有虚构或隐瞒事实的前提下给的钱。如果是,就可能构成诈骗。 诈骗罪定义: 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 3、骗取的公私财物数额较大。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没有超出社会容忍范围的,不是欺诈行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诈骗罪的数额较大,以2000元为起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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