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质证 |
释义 | 质证是指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第三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对当事人及第三人提出的证据就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的有无、大小予以说明和质辩的活动或过程。 质证,就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对各方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进行宣读、展示、辨认、质疑、说明、辩驳的活动。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通过质证,可以使当事人相互核实证据,因此质证是法院认定事实的必经程序。无论是当事人还是法院收集的证据,未经庭审质证,都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质证必须逐一在公开开庭时进行。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法院可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在开庭时出示,需要出示的,也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不在公开开庭时出示的证据,仍须由当事人相互质证。 1.广义质证通常指在诉讼或仲裁活动中,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对另一方出示的证据的合法性、与本案争议事实的关联性、真实性,是否有证明力,是否可以作为本案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进行的说明、评价、质疑、辩驳、对质、辩论以及用其他方法表明证据效力的活动及其过程。 2.狭义的质证主体是从诉讼权利角度进行的划分,仅限于双方当事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六十八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质证是指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第三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对当事人及第三人提出的证据就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的有无、大小予以说明和质辩的活动或过程。 1.广义质证通常指在诉讼或仲裁活动中,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对另一方出示的证据的合法性、与本案争议事实的关联性、真实性,是否有证明力,是否可以作为本案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进行的说明、评价、质疑、辩驳、对质、辩论以及用其他方法表明证据效力的活动及其过程。 2.狭义的质证主体是从诉讼权利角度进行的划分,仅限于双方当事人。 质证是指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第三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对当事人及第三人提出的证据就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的有无、大小予以说明和质辩的活动或过程。 质证,就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对各方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进行宣读、展示、辨认、质疑、说明、辩驳的活动。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通过质证,可以使当事人相互核实证据,因此质证是法院认定事实的必经程序。无论是当事人还是法院收集的证据,未经庭审质证,都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____质证必须逐一在公开开庭时进行。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法院可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在开庭时出示,需要出示的,也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不在公开开庭时出示的证据,仍须由当事人相互质证。 1.广义质证通常指在诉讼或仲裁活动中,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对另一方出示的证据的合法性、与本案争议事实的关联性、真实性,是否有证明力,是否可以作为本案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进行的说明、评价、质疑、辩驳、对质、辩论以及用其他方法表明证据效力的活动及其过程。 2.狭义的质证主体是从诉讼权利角度进行的划分,仅限于双方当事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六十八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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