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深户办理退休需要什么材料 |
释义 | (1)《深圳市企业参保员工养老保险待遇审核表》一式两份(到市社保机构养老部门领取); (2)员工身份证、户口本(验原件); (3)个人的银行活期储蓄存折(户名账号页)复印件(验原件)注:深圳市中-行、工-行、建-行、农-行、发*行、商业银行和城市化人员可选择的农*社; (4)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出具的养老保险参保状况证明。(因办理退休后,无法打印个人缴费清单,建议退休人员在办理退休前打印缴费清单) 员工应如何办理退休手续? 属个人缴费窗口缴纳养老保险金或失业人员,由本人提供相关资料到所属社保机构养老处(科)办理;属单位为其缴纳养老保险金的,由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到所属社保机构养老处(科)办理。 按广东省转移办法在我市办理退休手续的非深户员工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2)最后参保地为深圳,在深圳实际缴费年限不满10年,但在广东省内的累计缴费年限(含政策性一次性缴费形成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和建立视同缴费帐户的缴费年限,下同)满10年; (3)将其它省份或省内其它统筹区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我市后,与在我市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符合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 退休条件 在深圳市办理退休手续的员工(包括非深户)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按照我国有关法规确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为深圳市。 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①正常退休: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未曾以职工身份参保的女性灵活就业人员年满55周岁; ②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等。 3、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十五年(含视同缴费年限及其他省份或省内其他统筹区转入的缴费年限)。 温馨提示:“基本养老保险临时账户”所在地不能作为退休待遇领取地 待遇领取地确定 确定待遇领取地主要分为两种情形跨省流动就业人员 所谓“跨省流动就业人员”,就是指先后在多个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参保的跨省工作者。 对于这类人的待遇地,遵循以下原则: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则户籍地为待遇领取地。 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其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为待遇领取地。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其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则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为待遇领取地。 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则户籍地为待遇领取地。温馨提醒 上述法规适用于跨省流动人员确认的待遇领取地,该方法确认的待遇领取地以省一级为单位。 广东省内待遇领取地的确认 如按上述法规确定待遇领取地为广东省的,再以省内最后参保的地市作为省内待遇领取地。注意: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在非户籍地首次参保,参保地会为其建立临时养老保险关系,待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由基本养老关系待遇地统一归集临时养老保险关系。只有临时养老保险关系的,由户籍地负责归集并办理待遇领取。 缴费年限 养老保险待遇是“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缴费年限越长,个人账户累计越多,养老金越高。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 实际缴费年限: 职工在当地实施养老保险的缴费制以后,按照法规进行保险缴费的实际年限,称为实际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 指当地在未实施养老保险的缴费制期间,职工本人在实际工作(连续工龄)期间由于法规的原因,未进行保险缴费的年限,被称之为视同缴费年限。 说明: 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可以合并计算。其作用是审核参保人员是否符合退休条件及计算其基本养老金的重要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四条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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