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摆放安全警示标志规范如下: 1、常规道路,放置在车后50-100米处; 2、高速公路要放置在车后150米处; 3、如果遇见能见度比较低的雨雾天气,要增加至车后200米处; 4、不能用其他物品代替三角警示标志; 5、切记不能将三角警示标志放置在车的侧后方,应放置在正后方; 6、三角警示标志不能用手举着; 7、三角警示标志放置完成后,需要开启危险报警闪光。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2部分: 1、禁令、指示标志增加了荧光粉红色作为交通事件管理区的警告标志底色; 2、增加了标志板背面的使用要求; 3、增加了电动自行车行驶标志、电动自行车车道标志、禁止电动自行车进入标志; 4、增加了小型客车车道标志、有轨电车专用车道标志; 5、增加了开车灯标志; 6、增加了非机动车与行人通行标志; 7、增加了非机动车推行标志; 8、增加了靠右侧车道行驶标志; 9、增加了硬路肩允许行驶标志; 10、增加可在人行横道标志外加荧光黄绿边框使标志醒目的规定; 11、增加了货车通行标志; 12、“注意车道数变少标志”由指路标志改为警告标志; 13、“线形诱导标”由指路标志改为警告标志,并细化了设置条件及要求; 14、更改了街道名称标志版面文字排列方式的规定; 15、更改了地点距离标志中间分隔线; 16、增加了枢纽互通出口预告标志、出口方向标志的设置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