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公安局报案材料应这样写:首先,写上有管辖权的主办案件机关的名称;其次,写明自己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另外,写清楚事件的时间、地点、人物、原因、经过和结果;最后,写上报案人的姓名和时间。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