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鉴定意见书与鉴定结论书? |
释义 | 律师解析: 一、性质不同:1、司法鉴定报告书:实践中归属于“鉴定意见”这一证据类别。2、司法鉴定意见书:是《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及其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的证据种类。二、要求不同:1、司法鉴定报告书:以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为文书格式的鉴定意见在一定意义上是一种“记录”,更侧重于鉴定人检测的客观数据,反映的是鉴定人以专业技能获得的客观结论,通常没有涉及到鉴定人的主观意见。2、司法鉴定意见书:以司法鉴定意见书为文书格式的鉴定意见,更侧重于鉴定人的专业判断意见,反映的是鉴定人的主观观点。三、特点不同:1、司法鉴定报告书:司法解释规定可以进行检验”的前提下,鉴定人所出具的“检验报告”,只是定罪量刑的参考,而不是用于证明案件事实。2、司法鉴定意见书:作为法定的证据种类,“鉴定意见”在经过依法审查、质证后,用于证明案件事实。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二条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方式、步骤以及相关规则的总称。 第三条 本通则适用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各类司法鉴定业务的活动。 第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第五条 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司法鉴定人不得违反规定会见诉讼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第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 第七条 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依照有关诉讼法律和本通则规定实行回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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