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企业存货核算制度的检查 |
释义 | 这方面主要是检查存货的收发计价制度、制造成本核算制度与税法存在的差异是否在纳税时得到了正确的调整。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存货跌价准备处理的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自2007年1月1日在上市公司执行)对存货适用历史成本原则作了进一步修订,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存货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原则进行计量,对可变现净号值低于存货账面成本的差额,应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并计人“资产减值损失”。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除国家税收规定外,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等规定提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包括资产准备、风险准备或工资准备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计入存货制造成本的累计折旧计提制度与税法相关规定存在的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除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无形资产入账的土地外,均应计提折旧;企业的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应估价入账并计提折旧。企业计提折旧的方法有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年限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和净残值由企业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可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范围不包括: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交付使用前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方法应采用直线法(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对特殊行业的设备经批准后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固定资产折旧的最低年限为:房屋、建筑物为20年,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固定资产的净残值率统一为5%。 (三)存货损失处理方面的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对存货的非正常损失规定分两种情况从利润中直接扣除。对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在扣除保险公司赔偿后计人“营业外支出”;对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货物被盗、发生霉变等损失,扣除有关责任人员的赔偿后计人“管理费用”。存货损失的会计处理涉及两个税种:一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因自然灾害、战争等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或者人为管理责任”导致的存货损失,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第10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得扣除。如果企业在发生非正常损失之前,已将该购进存货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实际申报抵扣,则应当在该批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当期,将该批货物的进项予以转出。 此外还需要关注一些特殊规定,如一些矿山企业常常对井下资产既按矿石的产量计提维检费,又对这些资产计提了折旧,而按《企业所得税暂行条理实施细则》规定已按规定提取维检费的资产不得再提取折旧,应相应调减产品成本。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