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通常企业发放餐补形式有:第一,企业没有食堂,按月按标准以现金形式发放餐费补贴,职工自行就餐;第二,企业自办内部食堂,每月拨款给食堂,职工无标准餐;第三,内部食堂承包给个人经营,企业按职工就餐的次数定额进行结算;第四,按月按标准按人头给外部食堂拨款,以票结算,职工按标准去就餐。 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一条 关于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