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不是必经程序。在重大复杂的民事案件中,仅仅通过确定举证期限很难达到确定争议和证据的作用,法院就应当在开庭前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各自的证据。对于证据不多、案情简单,通过指定举证期限就能够实现确定争议和证据的案件,一般就不用采取交换证据的方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二)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三)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四)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