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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汇票/本票/支票的绝对记载事项与相对记载事项有哪些
释义
    (1)表明“汇票”的字样。这是指在票据上必须记载足以表明该票据是汇票的文字。如果没有该等文字,“汇票”则为无效。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这是汇票的支付文句,即须表明出票人委托付款人支付汇票金额是不附带任何条件的。换言之,如果汇票附有条件(如收货后付款),则汇票无效。
    (3)确定的金额。这是指汇票上记载的金额必须是固定的数额。如果汇票上记载的金额是不确定的,如1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等,汇票将无效。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
    (4)付款人名称。付款人是指出票人在汇票上的委托支付汇票金额的人。
    (5)收款人名称。收款人是指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的受领汇票金额的最初票据权利人。
    (6)出票日期。这是指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的签发汇票的日期。
    (7)出票人签章。这是指出票人在票据上亲自书写自己的姓名或盖章。这一问题在前述有关内容已作说明。如果汇票出票人不在汇票上签章,汇票即为无效。
    2、汇票的相对应记载事项
    (1)付款日期。这是指支付汇票金额的日期。汇票除见票即付外,其金额一般是在签发汇票后一段时间才支付。
    见票即付汇票的法定付款提示期限为出票日起1个月。出票后定期付款是指汇票上记载的从出票日起经过一定期间方能付款的一种付款日期形式。这是从出票日作为起算日,直到汇票上记载的一定期间(如2个月)的末日为到期日。见票后定期付款是指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的于付款人承兑日起经过一定期间方能付款的一种付款日期形式,如见票后3个月付款或承兑后6个月付款等。这里的起算日即是见票日。
    (2)付款地。这是指汇票金额的支付地点。付款地为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固定场所,付款人没有经营场所的,以其住所为付款地,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则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解释,经常居住地一般是指公民最后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的日常生活居住地。
    (3)出票地。这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的地点。
    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本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三)确定的金额;
    (四)收款人名称;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签章。
    本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本票无效。
    本票的相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是指,如果这些事项不予记载,则应当依照票据法的规定执行,票据不因该事项未做记载而无效。我国票据法规定本票的相对记载事项为付款地、出票地。
    (1)付款地。付款地是指向收款人或者持票人支付确定的金额的地点,也就是本票债务人履行其付款义务的地点。有确定的付款地,有利于当事人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所以,票据法规定,本票上记载付款地的,应当清楚、明确。
    如果本票上没有记载付款地,这并不意味着本票无效。票据法对没有记载付款地的本票,规定了补救的途径,即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所谓出票人的营业场所,是指出票人经营其业务的处所,也就是办理银行本票业务的银行所在的处所。因为本票具有流通性,在本票载明的金额最终得到支付以前,本票可以流通到不同的地方,如果本票上没有记载付款地,那么,到付款之时,就需要确定一个地点以进行支付,否则,当事人之间就容易在履行地上发生纠纷,影响本票金额的支付。由于本票是出票人签发并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付款的票据,所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2)出票地。出票地是指出票行为完成的地点,也就是出票人签发本票的地点。出票地表明了出票人在什么地方签发了本票,是表明本票真实、有效的证据之一。所以,票据法规定,本票上记载出票地的,应当清楚、明确。
    如果本票上没有记载出票地,这并不意味着本票无效。票据法对没有记载出票地的本票,规定了补救的途径,即本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
    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支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签章。
    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支票的相对记载事项是:
    (1)付款地。付款地是指向收款人或者持票人支付确定的金额的地点。如果支票上没有记载付款地,这并不意味着支票无效,即视为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2)出票地。出票地是指出票行为完成的地点,也就是出票人签发支票的地点。如果支票上没有记载出票地,这并不意味着支票无效,即视为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一、应付票据的分类是什么?
    1、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应付票据是由出票人出票,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应付票据也是委托付款人允诺在一定时期内支付一定款额的书面证明。在我国应付票据是在采用商业汇票结算方式下发生的。
    商业汇票,是指收款人或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由承兑人承兑,并于到期日向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支付款项的票据。
    商业汇票,按承兑人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如承兑人是银行的票据,则为银行承兑汇票;如承兑人为购货单位的票据,则为商业承兑汇票。商业汇票按是否带息,分为带息票据和不带息票据。带息票据是指按票据上表明的利率,在票据票面金额上加上利息的票据,所以,到期承兑时,除支付票面金额外,还要支付利息。不带息票据是指票据到期时按面值支付,票据上无利息的规定。目前我国常用的是不带息票据。
    物业管理企业开出承兑的应付票据应设置“应付票据”帐户进行核算。开出、承兑时,按票面金额记入贷方,到期承付时,按票面金额记入借方,余额在贷方,表示尚未到期的应付票据数额。应付票据的明细核算按照其收款人的姓名和收款单位设明细,并应设置“应付票据备查簿”,详细登记每一笔应付票据的种类、号数、签发日期、到期日,票面金额、合同交易号、收款人姓名或收款人单位名称,以及付款日期和金额等。到期付款时,应在备查帐簿内逐笔注销。
    2、短期应付票据与长期应付票据
    应付票据是企业出具的、承诺在将来某一时日支付一定款项给持票人的书面凭证。
    凡期限在一年或一个经营期内的应付票据,称为短期应付票据,属于流动负债;
    称为长期应付票据,属于长期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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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 11:5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