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 增值税 专用发票联次及用途 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分为3联: (1)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 (2)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 (3)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 【提示】其他联次用途,由 一般纳税人 自行确定。 2.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 最高开票限额为10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100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1000万元及以上的,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防伪税控系统的具体发行工作由区县级税务机关负责。 3.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1)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的; (2)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3)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 (4) 小规模纳税人 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 【提示】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 人需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七条 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八条 发票防伪专用品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企业生产。禁止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对发票印制实行统一管理的原则,严格审查印制发票企业的资格,对指定为印制发票的企业发给发票准印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