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企下岗失业人员); (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国企关闭破产安置人员); (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4)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享受低保的长期失业人员); (5)男年满50周岁以上,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大龄城镇居民(大龄就业困难人员); (6)残疾人(残疾人); (7)零就业家庭成员(零就业家庭成员); (8)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居民(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居民); (9)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享受城市低保人员); (10)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农村低保户); (11)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二女悉碧户中,男年满40周岁以上、女年满30周岁以上人员(计生户); (12)已参加失业保险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农村进城务工劳动者(参保且长期失业农村务工者); (13)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新被征地农民;(规划区内被征地农民); (14)其他就业援助对象(其渣陆蔽他就业援助对象); (15)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16)农村进城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进城登记失业人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五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如州扶持和重点帮助。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就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