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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关于与这两位女士的事实婚姻,处理方式如何?
释义
    同居并不等于事实婚姻,1994年2月1日前以夫妻名义同居才算。如果在该期限前有多段关系,以先产生的为有效,后产生的则无效。有关事实婚姻的处理方式:通常情况下,仅仅同居不会构成事实婚姻。若男女以夫妻名义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同居,则才算是构成了事实婚姻。如果两段关系都在该期限之前产生,那么以先产生的为有效关系,后产生的则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该内容由 付跃翔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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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6 14:59:11